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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馳名商標的地域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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馳名商標本身就體現着商業價值,具有超常的創匯能力。但是,馳名商標也更加容易招致假冒、不正當競爭等行爲的侵害。所以我國商標法對馳名商標的保護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下面,本文將詳細介紹馳名商標的地域範圍。

關於馳名商標的地域範圍

根據《規定》第二條,馳名商標的地域範圍限制在“中國”境內。對“中國”的認識,理論界有兩種觀點:一種是指在全中國,也就是被全國34個省市自治區的相關公衆廣爲知曉;另一種是指中國的某個區域,只要是被中國的某個區域的相關公衆廣爲知曉就足以認定爲馳名。

馳名商標的地域範圍

根據《規定》第二條,馳名商標的地域範圍限制在“中國”境內。對“中國”的認識,理論界有兩種觀點:一種是指在全中國,也就是被全國34個省市自治區的相關公衆廣爲知曉;另一種是指中國的某個區域,只要是被中國的某個區域的相關公衆廣爲知曉就足以認定爲馳名。究竟是哪種含義,法律、法規均無解釋。本文認爲後一種含義更爲合理,理由是它符合《巴黎公約》和 Trips協議的精神。

1999年由保護工業產權巴黎聯盟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聯合制定的《關於馳名商標保護規定的聯合建議》第二條二項2款:“如果一商標被某成員國認定至少爲該國一個相關領域的公衆所熟知,該商標應當被該成員國認定爲馳名商標。”3款:“如果一商標被某成員國認定至少爲該國一個相關領域的公衆所知曉,該商標可以被該成員國認定爲馳名商標。”兩款規定不同點在於“熟知”應當被認定爲馳名,而“知曉”是可以被認定爲馳名,兩款的共同點在於強調了“一個相關領域”而非全部領域公衆知悉便可認定爲馳名。我國作爲世貿組織的成員國,理所當然應當遵守國際公約,因此將《規定》中關於“中國”的含義,理解爲中國境內某一區域更符合國際公約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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