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標法侵權的規定是怎麼樣的?
商標法侵權2020年的規定是明確了哪些是屬於侵犯商標權的行爲,一切侵害他人註冊商標權益的行爲,都是侵犯商標權的行爲。根據《商標法》第52條的規定,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爲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行爲。
2、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爲 .這種行爲在理論上也稱爲"反向假冒 "行爲。
3、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爲。結合《商標法》第56條第3款的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這種形式的商標侵權行爲是需要銷售者主觀明知爲要件的。
4、僞造或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行爲。須注意的是,這種侵權行爲是商標標識的侵權行爲,包括"製造"和"銷售"兩種行爲。
5、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爲。
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50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給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爲,包括:
1、在同種或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誌作爲商品名稱、裝潢使用,誤導公衆的;
2、故意爲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爲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3、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爲企業的字號或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衆產生誤認的;
4、將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註冊爲域名,並透過該域名進行有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活動,容易使相關公衆產生誤認的。
二、商標侵權怎樣維權
商標被侵權,可以透過以下方式進行維權:
1、當事人協商
根據《商標法》第六十條規定,侵權人侵犯商標所有權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當事人之間可以就因此引起的糾紛進行協商解決,商標所有權人可以要求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爲、銷燬侵權商標標識等。
2、工商投訴、舉報
當與商標侵權人就商標侵權糾紛不能透過協商解決時,商標所有權人可以透過前期收集的商標侵權人侵權行爲的證據材料向相關工商主管部門進行投訴或舉報,工商部門處理時,若認定侵權行爲成立的,可以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爲,沒收、銷燬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僞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對違法經營額五萬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收違法經營額或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在當代社會,現在我們國家的商標法在侵權這個方面規定的是非常的嚴格的,一旦發現了它還是存在着商標侵權行爲,那麼受害者和其他的相關利益人員都是可以透過當事人相互協商,或者工商部門來進行投訴舉報,完成侵權行爲的投訴舉報完畢之後還存在着行政方面的處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