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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怎麼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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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行爲認定有如下幾種:
1、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行爲。
2、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行爲,這種行爲在理論上也稱爲:反向假冒行爲。
3、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行爲。結合《商標法》第56條第3款的規定: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這種形式的商標侵權行爲是需要銷售者主觀明知爲要件的。
4、僞造或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行爲。須注意的是,這種侵權行爲是商標標識的侵權行爲,包括製造和銷售兩種行爲。
5、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一) 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 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 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 僞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五) 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人市場的;
(六) 故意爲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爲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爲的;
(七) 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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