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侵權。商標侵權是指行爲人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或者其他干涉、妨礙商標權人使用其註冊商標,損害商標權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爲。
具備下述三個構成要件的,構成侵權行爲:
1、商標是否相似;商標近似主要從商標的音、形、意、構成等角度進行分析。
2、商品或服務是否類似;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衆一般認爲其存在特定聯繫、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3、是否容易導致相關公衆發生混淆。
《商標法》
第57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一) 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二) 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三) 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四) 僞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五) 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六) 故意爲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爲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爲的;(七) 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