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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十九條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二)依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三)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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