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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的是原車主以某車輛作爲抵押質押物進行借款,出借人有權在受讓人無法兌現承諾時,有權將債權轉讓。《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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