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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債務提存的程序是什麼?

債務債權 閱讀(9.95K)

很多時候我們會將一些債務進行留存的處理,爲的就是在案件的額審理過程中不會導致債務的改變或者是導致申請人的利益受到損害的情況,所以很多時候大家在辦理的時候會不知道怎麼進行辦理,所以接下來就是小編爲大家整理的關於一般的法律規定的債權債務提存的程序是什麼?

債權債務提存的程序是什麼?

債權債務提存的程序是什麼?

一、債務人申請提存

提存申請人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法人應提交法人資格證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法定代理人應提交與被代理人關係的證明,委託代理人應提交授權委託書;

2、合同(協議)、擔保書、贈與書、司法文書、行政決定等據以履行義務的依據;

3、存在提存原因的證明材料;

4、提存受領人的姓名(名稱)、地址、郵編、聯繫電話等;

5、提存標的物種類、質量、數量、價值的明細表;

6、公證員認爲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公證處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決定

公證處收到申請後,透過詢問申請人和初審,對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決定受理:

1、申請人對提存受領人負有清償或擔保義務;

2、存在提存的原因;

3、申請事項屬於該公證處管轄;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齊全。

做出受理決定的日期爲收到申請之日起三日內。對欠缺上述條件之一的,公證處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三日內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應告知申請人對不予受理不服的複議程序。

三、公證處審查

公證員應當按照《公證程序規則(試行)》規定,審查下列內容:

1、《提存公證規則》第9條所列材料是否齊全,內容是否屬實;

2、提存人的行爲能力的清償依據;

3、申請提存之債的真實性、合法性;

4、請求提存的原因和事實是否屬實;

5、提存標的物與債的標的是否相等,是否適宜提存;

6、提存標的物是否需要採取特殊的處理或保管措施。

四、公證處作出提存或不予提存決定

在提存人具有行爲能力,意思表示真實,提存之債真實、合法、具備提存的原因、條件以及標的符合法定要求,提存標的與債的標的相符時,公證處應當予以提存。提存標的與債的標的不符,或在提存時難以判明兩者是否相符時,公證處應告知提存人。如提存受領人因此原因拒絕受領提存物,則不能產生提存的效力。提存人仍要求提存的,公證處可以辦理提存公證,並記載上述條件。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公證處應當拒絕辦理提存公證,並告知申請人對拒絕公證不服的複議程序。公證處應當驗收提存標的物並登記存檔。對不能提交公證處的提存物,公證處應當派公證員到現場實地驗收。

五、提存的公告及通知

民法典規定,標的物提存後,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

六、提存日期

《提存公證規則》規定,提存貨幣的,以現金、支票交付公證處的日期或提存款劃入公證處提存帳戶的日期爲提存日期。提存的物品需要驗收的,以公證處驗收合格的日期爲提存日期。提存的有價證券、提單、權利證書或無需驗收的物品,以實際交付公證處的日期爲提存日期。

債權債務提存的程序是什麼?一般的是需要六個步驟的,先是申請人進行債務留存的申請程序的辦理,調教材料,然後由公證員進行審理決定是否受理這份申請的決定,如果決定受理的話,那麼接下來就是進行公證處的審查,然後對於是否進行留存進行決定,如果決定留存的就可以留存然後就會有公示出來進行提存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