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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權訴訟費是按件收取嗎?

債務債權 閱讀(3.19W)

一、撤銷權的含義

撤銷權訴訟費是按件收取嗎?

債權人撤銷權又稱“撤銷訴權”或“廢罷訴權”,是指當債務人所爲的減少其財產的行爲危害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爲保全債權得請求法院予以撤銷該行爲的權利。債權人撤銷權也爲債權的保全方式之一,是爲防止因債務人的責任財產減少而致債權不能實現的現象出現。因債權人撤銷權的行使是撤銷債務人與第三人間的行爲,從而使債務人與第三人間已成立的法律關係被破壞,當然地涉及第三人。因此,債權人的撤銷權也爲債的關係對第三人效力的表現之一。

二、撤銷權成立的客觀要件

1、首先,債務人須於債權成立後實施行爲。債務人的行爲是合同行爲還是單方法律行爲,是有償還是無償,在所不問。但事實行爲與無效民事行爲,不在此列。因爲事實行爲無從撤銷,無效民事行爲無須撤銷。其他的行爲,諸如訴訟上的和解等凡屬於處分債務人財產的行爲又是可撤銷的,皆屬之。

2、其次,債務人的行爲須爲使其財產減少的財產行爲。債務人所爲的不以財產爲標的的行爲,或者雖以財產爲標的,但不爲使其財產減少的行爲(如放棄受遺贈),不得撤銷。

3、再次,須債務人的行爲有害債權。所謂有害債權,是指債務人的行爲足以減少其一般財產而使債權不能完全受清償。若債務人爲其行爲雖使其財產減少但仍不影響其對債權的清償時,債權人自不能干涉債務人的行爲。債務人的行爲是否害及債權,應從兩方面考察。一方面債務人因其行爲而使其無資力清償債權債務人有無資力應以客觀上存在不能支付的事實爲標準,而不能以債權人的主觀認識爲標準。另一方面,債權人的債權因債務人的行爲不能受完全清償。但債權人的債權附有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只能於擔保物的價值不足清償的債權數額限度內行使撤銷權。若擔保物的價值足以擔保債權的受償,債務人的行爲不害及債權,債權人不能行使撤銷權

三、收費標準

1、債權人撤銷之訴應當按《訴訟費用交納辦法》中的其他非財產案件處理,每件收訴訟費50至100元,一般法院都是收取100元案件受理費。 

2、《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三條 案件受理費分別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二)非財產案件按照下列標準交納:  1.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2.侵害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以及其他人格權的案件,每件交納100元至500元。涉及損害賠償,賠償金額不超過5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3.其他非財產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100元。

綜上所述,撤銷權訴訟費的收費情況是有所去別的,非財產性案件撤銷權訴訟費是按件收取固定費用,財產性案件則要視具體情況而定。人們在進行撤銷權之訴時勢必會進行考量是否有必要提起撤銷權之訴。如果金額較大,應請專業律師協助能夠選擇更好的解決方式。更多法律知識可以諮詢本站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