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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有不安抗辯權嗎 | 怎麼用

債務債權 閱讀(2.13W)

債務人簡單來講也就是欠債的人,雖然欠債還債天經地義,但是債務人該有的權利仍然是被法律所保障的,任何人都沒有權利剝奪。也許有債務人就疑惑了,那麼,債務人有不安抗辯權嗎?本站小編可以很明確地告訴你,只要你沒有犯被剝奪不安抗辯權的事,那麼,即使你是債務人,也是有不安抗辯權的。

債務人有不安抗辯權嗎?怎麼用

一、不安抗辯權

不安抗辯權是指雙方合同成立後,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恢復履行能力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爲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

二、 債務人是否有不安抗辯權

有。不安抗辯權成立條件如下:

(一)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不安抗辯權爲雙務合同的效力表現,其成立須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並且該兩項債務存在對價關係。

(二)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爲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不安抗辯權制度保護先給付義務人是有條件的,只有在後給付義務人有不能爲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害及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實現時,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所謂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爲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包括:其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謊稱有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爲;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

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爲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鬚髮生在合同成立以後。如果在訂立合同時即已經存在,先給付義務人若明知此情而仍然締約,法律則無必要對其進行特別保護;若不知此情,則可以透過合同無效等制度解決。

(三)有先後的履行順序,享有不安抗辯權之人爲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

(四)先履行義務人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相對人無能力履行債務。

(五)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屆滿清償期。

(六)後履行義務未提供擔保。

(七)民法典68條之規定。

三、債務人如何行使不安抗辯權

在雙務合同成立後,應當先履行的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對方不能履行義務,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義務的可能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有權單方中止履行合同義務。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條規定:“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它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需要說明的是,當事人依照上述規定中止履行義務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時,應當恢復履行。中止履行後,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並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這個是肯定有的,法律保障我國合法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安抗辯權就是用來保障籤合同的當事方的合法權益的,是用來防止合同欺詐的存在,所以,即使是債務人,也是擁有不安抗辯權的。更多疑問可以問我們本站,竭誠爲您服務。如果還需瞭解,請繼續瀏覽下面的延伸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