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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履行抗辯權有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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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先履行抗辯權有什麼意思

先履行抗辯權有什麼意思?

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有先後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債的本旨,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在傳統民法上,有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的理論,卻無先履行抗辯權的概念。我國《民法典》首次明確規定了這一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發生於有先後履行順序的雙務合同中,基本上適用於先履行一方違約的場合,這些都是它不同於同時履行抗辯權之處。

二、先行抗辯權的行使

第一,當因對方不履行合同義務而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時候,可以不通知對方。因爲不通知對方,不會因爲未通知而給對方造成危害。行使先履行抗辯權的表現,是屆期不履行債務,此時應推定在先履行的一方瞭解另一方是在行使自己的對抗權利。行使先履行抗辯權而未通知另一方並不構成合同責任。這不同於行使不安抗辯權。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一方當事人要及時通知另一方當事人。

因爲,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一方,是依照合同或法律負有先履行義務的方當事人。通知對方,使對方有一舉證的機會或能及時採取減損措施。對於行使先履行抗辯權者來說,負有後履行的義務,對方負有先履行的義務。負有先履行義務的一方因故不能履行,應當通知負有後履行義務的一方。

第二,當負有一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的履行有重大瑕疵時,或只履行一部分時,依誠實信用原則,另一方當事人行使先履行抗辯權應當通知對方,給對方舉證、解釋、改正的機會,防止損失的擴大。因爲,在先履行的一方,有時可能不瞭解自己履行的效果。比如,合同約定甲方1月2日發貨,乙方3月1日付款。乙方在收到貨物時,發現貨物與合同約定嚴重不符,他可以在履行期屆至時,拒絕付款,同時通知對方,對方可以及時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

先履行抗辯權應該滿足雙方負有債務,並且該債務必須有先後的履行順序,纔可以構成先履行抗辯權的條件,這些條件缺一不可。如果是無法確定由哪一方先履行合同的,就要採取擔保的方式來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