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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和連帶保證人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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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和連帶保證人關係

債權是得請求他人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權利。本於權利義務相對原則,相對於債權者爲債務,即必須爲一定行爲的民法上義務。因此債之關係本質上即爲一司法上的債權債務關係,債權和債務都不能單獨存在,否則即失去意義。債權債務可以轉移也可以因債務人的償還行爲而消失。但不管是債權債務的轉移還是債權債務的消失都必須符合相應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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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債務人和連帶保證人訴狀樣本

是由債權人和保證人來訂立的。可以將債務人(借款人)列爲第一被告,是由於保證人的法律地位決定的。保證人是指與債權人約定,爲主合同債務提供擔保,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是一種人的擔保,由其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一方當事人。保證合同是主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保證人列爲第二被告,設定保證的目的是爲了防止債務人不履行債務造成債權人的損失無可救濟,從而使債權人的權利得到更爲充分的保障可以。之所以可以將保證人列爲被告,而不是債務人和保證人,因爲保證人的保證義務對象是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