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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債權通知方式有哪些

債務債權 閱讀(2.62W)

一、轉讓債權通知方式有哪些

轉讓債權通知方式有哪些

債權轉讓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種:一是債權人通知債務人,債權人對其享有的債權已轉讓給第三人。有人認爲,不一定由債權人通知,由受讓人通知債務人也可以。筆者認爲,《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明確規定了負有通知義務的是債權人,而且,由權利人之外的人去通知他人債權轉讓的事實,與最基本的法學原理也不符。但是,如果債權人因特殊原因無法履行債權轉讓通知義務,受讓人憑債權轉讓憑證通知債務人也未償不可。另一種通知方式是債權人、受讓人、債務人共同訂立債權轉讓協議書。債務人在債權轉讓協議書籤字蓋章,可以認爲債權人已盡債權轉讓通知義務。

二、債權轉讓的效力如何

轉讓方式:自由轉讓、同意轉讓、通知轉讓等方式,合同採用通知轉讓;

效力:《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只要對債務人履行了通知義務即可(通知的義務履行的方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不必要徵得債務人的同意。債務人的同意並不是這種轉讓行爲發生法律效力的前提。

三、債權轉讓由誰通知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主要在債權人與受讓人之間完成,但債權轉讓並非因此與債務人無關。因爲在債權轉讓生效的同時,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也同時消滅,債權轉移於受讓人(即新的債權人),受讓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隨之建立起來。在我國,法律對債權轉讓的規定,經歷了一個發展變化的過程,從傳統民法的債務人同意主義,到合同法採用的通知主義,體現了對債權人自由處分的尊重,也不忽視對債務人的保護。

我國《合同法》第八十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從該條立法旨意和語句結構上分析,該條已說明了債權人爲債權轉讓的通知人。合同法第八十條第二款更明確地規定了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即債權人轉讓債權而對債務人作的通知,一經通知便不得撤銷。

由此可以解讀出,債權轉讓,通知債務人債權轉讓的,只能是債權人(權利轉讓人)。更進一步說明了只有轉讓債權的人,才能對自己的行爲負責和做出真實的意思表示,也只有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到達特定的義務人即債務人,轉讓行爲方能生效。經以上分析,可清楚地得出,債權轉讓時只有債權人通知債務人方發生法律效力。

就轉讓債權通知方式來看,主要有兩種,一種就是最常見的由原來的債權人通知債務人。另一種則就是債權人、受讓人、債務人共同訂立債權轉讓協議書,這種情況下可以說不用再專門的通知債務人,其也是知道債權進行了轉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