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債權債務>債權債務法規>

侵犯留置權的解決辦法

債權債務法規 閱讀(1.47W)

當債務人在債務逾期之後對其不能償還時我們就會行使留置權,對其留置的物品進行拍賣償還,有時我們會遇到留置權受到侵犯的情況,許多人想知道遇到留置權受到侵犯的情況怎麼辦?下面爲您介紹侵犯留置權的相關規定以及解決辦法。

侵犯留置權的解決辦法

一、侵犯留置權的規定

1、同一動產上抵押權與留置權並存時,留置權優先於抵押權受償。若抵押權人不當行使抵押權致使留置權受侵害,則抵押權人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2、留置權受侵害致使債權難以實現時,留置權人可同時要求被留置人承擔違約責任及侵害留置權的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在此情形下,第三人雖因侵害留置權而侵犯了留置權人的優先受償權,但被留置人的違約責任並未被免除。基於債的相對性原理,應先由被留置人向留置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如果被留置人不能清償債權,則由第三人在不能清償的範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二、留置權人的義務

1、留置物的保管。

《擔保法》第86條規定:“留置權人負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滅失或者毀損的,留置權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留置權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保管留置物。留置權人對保管未予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的,即爲保管不善。因此,而至留置物毀損、滅失的,應承擔民事責任。留置權人於佔有留置物期間是否盡了必要的注意,其採取的措施是否得當,對留置物的損失是否有過錯,應由留置權人負舉證責任。留置權人在保管留置物時需債務人予以協助的,其得請求債務人協助。如債務人應留置權人的請求卻不予以協助,則對由此而造成的留置物的毀損、滅失,債務人不得向留置權人請求損害賠償。

2、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

留置權人原則上並無使用留置物的權利,相反留置權人負有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的義務。除爲保管上的必要而爲使用外,留置權人未經債務人同意的,不僅不得自己使用留置物,也不得將留置物出租或提供擔保。

3、返還留置物。

當留置權所擔保的債權消滅時,留置權人有義務將留置物返還於債務人。在債權雖未消滅,但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而使留置權消滅時,留置權人也有返還留置物的義務。留置權人違反返還留置物的義務的,構成非法佔有,應向債務人或所有人承擔民事責任。

三、留置權實現程序

根據我國《擔保法》的規定,留置權的實現應依以下的程序進行:

1、債權人行使留置權後,債務人應當在不少於2個月的期限內履行債務;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約定,但不得少於2個月。

2、寬限期屆滿後,債務人仍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與債務人協議以留置物折價,也可以依法拍賣或變賣留置物,以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留置財產折價或者變賣的,應當參照市場價格。

透過上述文章我們知道了遇到侵犯留置權的情況時可以要求被留置人承擔違約責任及侵害留置權的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留置權的實現也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留置權的相關事項比較複雜建議諮詢律師來幫您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