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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中債權人怎樣保護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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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生活中,債權債務糾紛隨處可見,雖然很多糾紛債權債務關係非常明確,但是卻因債務人無力償還而導致債權人的債權不能實現。那麼,在實踐中,究竟債權人怎樣保護債權呢?此外,在法律上,對於債務糾紛塗改如何選擇管轄法院呢?下面將爲您做一個較爲詳細的介紹。

現實中債權人怎樣保護債權?

一、要求對方提供擔保

借錢給他人的時候要求對方提供擔保,擔保可以是物也可以是人。如果是擔保物,則對方不能還錢時可以把物品拿去拍賣,拍賣得來的錢用於償還債務,有多的則歸還對方,不夠的可以要求對方繼續清償。如果是提供擔保人,則對方不能還錢時,可以要求擔保人代替其償還。擔保的方式有以下幾種:

1、人的擔保

人的擔保是指以一定民事主體的資信爲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時候,由第三人代爲履行。連帶債務人、保證的債務承擔均屬此類。

2、物的擔保

物的擔保是指以某一項特定的財產作爲債務履行的保障,使債權人對該財產享有了一種優先受償的權利。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就該財產折價,從中優先受償。其方式主要有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廣義的物的擔保,還包括所有權保留。所有權保留,是在分期付款買賣中,標的物的所有權不因交付而轉移,而是隨着買受人付清全部價款而轉移,從而使買受人積極支付價款,保障出賣人獲得全部價款的制度。

3、金錢擔保

金錢擔保,是債務人在約定給付以外交付一定數額的金錢,該金錢的返還與否與債務履行與否聯繫在一起,使當事人雙方產生心理壓力,從而促其積極履行債務,保障債權實現的制度。其主要方式有定金、押金。

4、反擔保

所謂反擔保,是指在商品貿易、工程承包和資金借貸等經濟往來中,爲了換取擔保人提供保證、抵押或等擔保方式而由債務人或第三人向該擔保人提供擔保,該新設擔保相對於原擔保而言被稱爲反擔保。

二、可以申請債的保全

債的保全是債的法律保護措施,是爲了確保債權人的債權得以清償,法律賦予債權人對債務人或與之有關的第三人享有一定權利。包括代位權和撤銷權。

1、債權人的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債權而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爲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

代位權的取得需要符合3個條件:

(1)須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金錢債權且怠於行使該權利。

(2)須債務人履行債務遲延。

(3)須債務人有保全債權的必要。所謂有保全權利的必要,是指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危及到了債權人權利的實現。

2、債權人的撤銷權又叫“廢罷訴權”,是指當債務人處分其財產的行爲有害於債權人的利益時,債權人爲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的行爲予以撤銷的權利。

撤銷權的行使需具備以下要件:

(1)客觀上債務人實施了有害於債權的行爲。

(2)主觀上行爲人有惡意。即債務人與第三人爲法律行爲時,雙方明知行爲有害於債權而爲之的心理狀態。

在閱讀了上文內容之後,大家應該清楚債權人怎樣保護債權了吧。此時保護債權可以說就是維護債權人利益的一種方式,在借錢給他人的情況下,除非是債權人免除了債務,否則的話債務人就應當按照當初的約定來償還借款。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的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