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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無工作離婚財產債務如何分割

夫妻債務 閱讀(2.82W)

一、離婚財產分割:

女方無工作離婚財產債務如何分割

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遵循以下原則進行判決: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裏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二、離婚債務分割:

共同債務的範圍現行《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夫妻爲共同生活、共同經營和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所負的債務,是共同債務。

債務的清償:夫妻共同債務應先於個人債務清償。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由本人負清償責任。共同債務應當在離婚前用共同財產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由夫妻雙方以個人所有財產均等償還;如雙方有爭議,或不能全部清償的,償還辦法由人民法院判決。人民法院審理夫妻共同債務的償還問題,應通知債權人到庭。共同債務理應在離婚時由共同財產償還,但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有判決先分割共同財產再在離婚後分別償還共同債務的情況。

三、女方無收入情況下財產和債務的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以上就是小編爲您介紹的女方無工作離婚財產債務如何分割的所有內容。我們現在知道,對於離婚財產和債務的分割,一般來說是婚內共同財產和共同債務雙方要平分,但是我國婚姻法也遵循照顧婦女的原則,並且同時也規定了如果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該給予適當幫助,如果協議不成人民法院會進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