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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應當共同償還,但是如果能夠證明是明確約定爲個人債務或者第三人知道夫妻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歸各自所有的,則以個人財產清償。《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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