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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融資擔保公司誰監管

抵押擔保 閱讀(2.08W)

一、關於融資擔保公司誰監管?

關於融資擔保公司誰監管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明確融資性擔保業務監管職責的通知》檔案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誰審批設立、誰負責監管”的原則,確定相應的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政策,負責本地區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設立審批、關閉和日常監管。原則融資性擔保業務審慎監管原則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內容:

1.融資性擔保應當以安全性、流動性、收益性爲經營原則,並建立市場化運作的可持續審慎經營模式。

2.對融資性擔保及其分支機構的市場準入、業務範圍實行前置行政許可,推行許可證管理制度。

3.對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資本、放大倍數、撥備、治理、內部控制、風險集中度、關聯交易、資訊披露、高管及從業人員資格管理等方面實施審慎監管。按照“誰審批設立、誰負責監管”的原則,確定相應的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政策,負責本地區融資性擔保機構的設立審批、關閉和日常監管。

二、設立融資擔保公司的“門檻”是什麼?

融資擔保公司的業務具有金融屬性,需要嚴格監管。首先就是設立融資擔保公司要有一定的“門檻”,這是強化源頭治理的需要。爲此,條例規定:設立融資擔保公司應當經監管部門批准。除了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外,融資擔保公司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股東信譽良好,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且爲實繳貨幣資本;擬任董事、監事、進階管理人員熟悉與融資擔保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具有履行職責所需的從業經驗和管理能力;有健全的業務規範和風險控制等內部管理制度等。考慮到不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融資擔保行業發展的實際情況不同,條例規定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提高設立融資擔保公司註冊資本最低限額要求。此外,對於融資擔保公司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的,條例還規定了註冊資本不低於人民幣10億元、經營融資擔保業務3年以上且最近2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最近2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等條件。

三、融資擔保公司市場退出有什麼要求?

爲了防範風險,維護金融穩定,我國相關條例明確了融資擔保公司市場退出的要求,包括:融資擔保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並對未到期融資擔保責任的承接作出明確安排;融資擔保公司的清算過程應當接受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融資擔保公司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應當將融資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交監督管理部門註銷,並由監督管理部門予以公告。

融資擔保公司的監管是非常必要的,透過其監管健全的監督管理工作制度,使融資公司可以建立更好的信用記錄,更能規範的開展融資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