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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抵押設立要件

抵押擔保 閱讀(1.05W)
不動產抵押設立要件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爲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爲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爲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爲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爲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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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抵押權設立要件是什麼呢?

不動產抵押合同生效,而抵押權不生效.
抵押權屬於物權,物權爲絕對權,即物權利人外其他所有人都負有不得干涉權利行使的義務,因爲,絕對權的義務主體是如此衆多,法律要求物權的發生,變動必須履行一些特殊的程序(登記,交付)而能有能爲外界所知,否則物權不能有效發生或變動。回到案例,不動產抵押要生效就必須履行登記,否則不生效。
合同法歸屬於債法調整,債權性質爲相對權,即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效力約束範圍侷限於合同當事人之間,因此,法律對債權的發生,變動沒有必要類似物權發生,變動的嚴格要求..除法律,法規有特殊規定外,合同從成立起開始生效,因此,不動產抵押合同生效.
總之, 本案,合同只是不動產抵押權發生的原因,不動產抵押權是合同內容約定的結果.物權的變動,產生需要履行其他的要件,如登記,交付等,這一系列物權生效的要件僅僅影響物權是否發生,而對物權產生,變動原因的合同並不產生任何影響.
以上是不動產抵押權設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