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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賠償原則有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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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賠償原則有幾種?

醫療事故賠償原則有幾種

醫療事故賠償原則:

根據我國關於人身損害的民法原則,《條例》提出了確定醫療事故具體賠償的基本原則,具體要求如下:

1、與具體案件的醫療事故等級相適應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關於醫療事故等級規定爲四級,其目的就是確定醫療事故賠償數額不僅要考慮屬於那一級別,同時還要考慮某一級別的哪一個等級,不同級別的醫療事故的賠償數額不一樣,同一級別中不同等級的醫療事故,其賠償的具體數額也不一樣。

2、與醫療過失行爲在醫療事故損害中的責任程度相適應

確定醫療事故的賠償責任,首先必須確定醫療行爲本身是否有過錯,有過錯纔可能承擔責任,沒有過錯不承擔賠償責任。

3、不屬於醫療事故,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醫療事故是醫療機構對患者承擔賠償責任的惟一“歸責標準”。醫療機構對非醫療事故責任導致的患者在接受治療過程中,與醫療措施有關的其他損害後果不承擔責任,醫療主體只對其因自己過錯直接造成的患者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不能以無過錯行爲的公平分擔原則,確定醫療機構對患者的某一特定損害後果承擔賠償責任。

4、注重醫療過錯的原則

只有在醫療單位行使醫療行爲的過程中有過錯存在時,才承擔賠償責任,沒有過錯,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在實際工作中,有的地方對一些醫療後果採取公平責任原則進行賠償,有的作者在進行學術探討時也持此觀點,這是非常不妥的。因爲公平責任原則的含義是指當事人對造成的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5、保護醫患雙方合法權益的原則

保護醫患雙方的合法權益是限額賠償的一條重要準則,因爲賠償限額定多少,完全取決於保護哪一方的利益及保護的程度如何。

6、適時調整的原則

法律是爲社會服務的,社會的發展變化要求法律的有關規定在一定情況下必需發生變化,任何僵固的規定都會成爲阻礙社會發展的絆腳石

醫療事故的賠償原則體現在國家規定的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當中,有部分的醫療事故其實也是因爲患者及其家屬的極度不配合才引起的,所以在醫療鑑定中心調查清楚引發醫療事故的原因之後,確認不屬於醫院的責任,那其家屬非要要求醫院進行賠償也是不合理的,賠償的標準也是和國民經濟發展水平有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