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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什麼是醫療事故刑事責任

醫療事故責任 閱讀(3.29W)

一、一般什麼是醫療事故刑事責任

一般什麼是醫療事故刑事責任

醫療事故刑事責任主要是醫護人員利用自己的職務在醫療事故發生後企圖銷燬或者僞造醫療事故的資料,對此,《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及《刑法》都對其有判定標準。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對於醫療事故刑事責任有這樣的規定:

第五十三條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處理醫療事故過程中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其他利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發現違法行爲不予查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關於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或者其他有關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五十五條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對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於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刑法》關於醫療事故罪的規定:

第三百三十五條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通知

第五十六條[醫療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醫務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應予立案追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本條規定的"嚴重不負責任":

(一)擅離職守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危急就診人實行必要的醫療救治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開展試驗性醫療的;

(四)嚴重違反查對、複覈制度的;

(五)使用未經批准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

(六)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明確規定的診療技術規範、常規的;

(七)其他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

二、醫療過錯責任舉證最新規定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1218條醫療損害責任歸責原則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這表明醫療損害一般適用過錯責任歸責原則。本條即規定了例外情形:在本條規定情況下,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法條變化,將患者有損害,修改爲患者在診療獲得中受到損害,強調醫療損害責任糾紛中,患者受到的損害,是診療活動導致的,另外增加醫療機構“遺失”病歷資料,作爲推定過錯的情形,將銷燬病歷資料修改爲違法銷燬病歷資料,至此遺失、僞造、篡改、違法銷燬病歷共同作爲推定過錯的情形之一。

患者能夠證明醫療機構一方有本條規定情形時,直接認定醫療機構有過錯,此時其對醫療過錯的舉證責任即告完成。該條規定醫療機構有過錯,是直接認定,不可推翻的過錯推定。

患方主張醫療機構承擔醫療損害賠償責任,應當初步舉證,應當首先證明醫療合同關係的存在,並在診療過程中受到損害,對醫療機構是否違法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及有關診療規範,應依據1218條和本條,由患方承擔舉證責任,實踐中通常是需要經由司法鑑定來認定。

醫療機構隱匿、拒絕提供、遺失、僞造、篡改、違法銷燬病歷資料,要解決的是因病歷資料缺失導致無法還原診療過程,對醫療機構的診療行爲是否存在過錯難以認定,由醫療機構對診療過程中相關事實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因此推定醫療機構存在過錯;

在醫療機構遺失、僞造、篡改或者違法銷燬病歷資料情況下推定其存在醫療過錯,適用此過錯推定的前提是醫療機構確實存在遺失、僞造、篡改病歷資料行爲,而對這一事實,仍應當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由患者承擔相應舉證責任,患者不能舉證證明的,不能適用本條規定推定醫療機構存在醫療過錯。

醫療過錯責任舉證最新規定有如果需要認定醫療機構有過錯責任的話,那麼需要進行舉證。過錯責任指的是因爲醫療人員的行爲從而導致了損害結果,也就是損害結果是由醫療人員的過錯而導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