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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醫致死的事實認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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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非法行醫致死的事實認定

非法行醫致死的事實認定是怎樣的?

我國刑事訴訟法確立了“以事實爲根據,以法律爲準繩”的原則,要求在刑事訴訟中必須查明案件事實。但知易行難,非法行醫致死事實的查明絕非易事。醫學領域對大多數法官來說,是一個陌生的專業領域,對非法行醫致死事實的查明,法官往往依賴於專業的司法鑑定。但是,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偵查機關、審判機關均可以獨立地啓動司法鑑定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僅有對鑑定結論的知情權和補充鑑定、重新鑑定的申請權,無權自己決定啓動鑑定程序。

二、非法行醫致人死亡不立案怎麼處理

經衛生監督機構處罰兩次以後再次行醫的“黑診所”且在衛生行政部門確認其確爲非法行醫者,衛生監督機構應制作涉嫌非法行醫犯罪的調查報告及相關的案件移送資料報衛生行政部門審批,衛生行政部門審查認爲該案件涉嫌犯罪或者可能涉及其他部門的管轄權的,覈實所調查的事實並提出移送的書面報告(報告必須載明案由、案件來源、案件受理時間、所瞭解的事實以及相關的證據、違法行爲所觸犯的法律條款,應該移送的機關名稱),自行或指定2名或2名以上衛生行政執法人員制定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及相關資料移送公安機關並抄送同級檢察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