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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行政調解醫療糾紛?

醫療糾紛一般是在發生醫療事故以後,醫療機構的受害者對於賠償數額或者解決方式方面有爭議。對於行政調解來解決醫療糾紛也是實踐中經常用到的途徑。行政調解解決醫療糾紛需要根據法律規定進行。下面,本站小編爲您介紹有關內容。

如何行政調解醫療糾紛?

如何行政調解醫療糾紛?

行政調解是指在醫療糾紛發生後,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在醫療機構和患者之間,居中調解,解決醫療糾紛的處理方式。醫患雙方經過協商解決不成,對醫療糾紛的定性和處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時,任何一方均可在法律規定的有效時間內向當地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鑑定結果來主持調解。

由於行政調解是在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下進行,醫患雙方達成協議後,往往執行比較順利,“毀約率”比較低。但由於患方一般認爲衛生行政部門作爲醫院的主管部門,在處理糾紛中會偏向於保護自己的醫護人員和維護醫療單位的經濟利益和聲譽。

醫療糾紛行政調解的步驟

1、應該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1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有關事實、具體請求及理由等。

2、申請應當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機構所在地是直轄市的,由醫療機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接到醫療機構的報告或者當事人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7日內移送上一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理:

(一)患者死亡;

(二)可能爲二級以上的醫療事故;

(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於透過行政調解解決醫療糾紛的途徑,在解決以後,調解結果對於當事人之間還是具有約束力的。對於醫療糾紛的解決,除了行政調解手段,還可以當事人之間自行協商解決或者透過訴訟的方式解決,究竟選擇什麼方式還是需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