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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34條規定:經鑑定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用由醫療機構支付;不屬於醫療事故的,鑑定費用由醫療事故處理申請的一方當事人支付。這就可能出現兩種情況:
一、如果醫院提出申請,不管結果怎樣,都得出鑑定費;
二、如果患方提出申請,只有結論不是醫療事故時,纔出鑑定費。
由此可見,在出鑑定費問題上,患方似乎比醫方更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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