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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期限是六個月。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如果申請了行政複議的,對複議決定不服的,應當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提起行政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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