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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附條件不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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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條件不起訴是指檢察機關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實施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和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的;
認爲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責任,給其設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內積極履行相關社會義務;
並完成與被害人及檢察機關約定的相關義務,足以證實其悔罪表現的,檢察機關在徵詢公安機關、被害人的意見後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二條,對於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規定的犯罪,可能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符合起訴條件;
但有悔罪表現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檢察院在作出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以前,應當聽取公安機關、被害人的意見。
對附條件不起訴的決定,公安機關要求複議、提請複覈或者被害人申訴的,適用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人民檢察院決定附條件不起訴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起訴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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