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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中的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爲有利害關係,在行政訴訟過程中申請參加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同被訴行政行爲有利害關係但沒有提起訴訟,或者同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係的,可以作爲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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