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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保全損害訴訟時效是多久?

行政訴訟 閱讀(8.19K)

一、財產保全損害訴訟時效是多久?

財產保全損害訴訟時效是多久?

財產保全損害訴訟時效是三個月的時間。財產保全錯誤造成被保全人損失的,由申請擔保的財產進行賠償。如果法院保全錯誤造成損害的,申請國家賠償訴訟時效是三個月,並不是六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十四條 賠償義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賠償或者不予賠償決定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五條 保全錯誤補救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二、財產保全解除方法有哪些

根據法律規定,有以下情況時,可以解除財產保全:

1、訴前申請財產保全的,在保全措施採取後,利害關係人15日內未起訴的;

2、被申請人向依有關規定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

3、申請人在財產保全期間撤回申請,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請的;

4、被申請人申請複議,法院據此作出新裁定,撤消原財產保全裁定的;

5、被申請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決的義務;

6、對被申請人的財產予以凍結、查封或者扣押是有期限的,一般情況下,一次凍結的有效期爲6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如果期限屆滿,而人民法院有沒有裁定繼續採取保全措施的,原保全措施自動解除。

因爲財產保全方面的一些問題,對方認爲這樣的一種保全的措施是不符合我們國家法律當中的規定存在錯誤的狀況之下的話,完全是可以申請賠償的,賠償的話是需要在三個月的時間之內提出來的,並且對於國家所作出的賠償決定不符的情況之下是可以提出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