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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期間還強制執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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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期間還強制執行嗎?

一、行政訴訟期間還強制執行嗎?

1、行政訴訟期間,一般不停止行政行爲的執行,但被告認爲需要停止執行的;人民法院認爲該行政行爲的執行會給國家利益等情形除外。

2、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行爲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執行:

(1)被告認爲需要停止執行的;

(2)原告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爲該行政行爲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3)人民法院認爲該行政行爲的執行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當事人對停止執行或者不停止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二、行政訴訟起訴的條件是什麼?

(1)原告,必須是認爲具體行政行爲侵犯了自己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被起訴的具體行政行爲無直接利害關係的人。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2)有明確的被告。被告只能是做出被訴具體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而不是企業、團體或者別的法人,更不是個人。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即原告的訴訟請求,應當具體指出行政機關處理決定存在的問題。比如案件事實認定錯誤、證據不足、違反法律規定、程序不合法、處罰不當等等。當然,這些問題。

是否存在,只有在人民法院審理之後才能確定。原告指出這些問題之後,必須明確提出撤銷或者變更原裁決的訴訟請求,還應當提出事實和法律依據,來證明自己主張的正確。

(4)屬於人民法院的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的管轄。

(5)有些法律、法規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不服行政機關的處理決定,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未規定可以直接起訴的,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之前,應先申請行政複議。

(6)要在法定的期限內提起行政訴訟。

一般情形下,即使行政訴訟請求被法院受理了,也不會停止強制執行。如果當事人可以拿出相應的證據,證明法定的需要中止執行的證據,那麼訴訟期間可以中止執行。這些法定情形包括被告認爲需要停止執行、法院認爲該行政行爲的執行會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