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訴訟不服訴訟費申請行政複議可以嗎?
行政訴訟不服訴訟費申請行政複議就不可以了;在行政複議期間可以提起行政訴訟,但提起行政訴訟後無法申請行政複議。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行政訴訟的流程是怎麼樣的?
(一)、申請
1、可申請的條件。
(1)申請人是認爲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相對人;
(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3)有具體的複議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於依法可申請行政複議的範圍;
(5)相應行政複議申請屬於受理行政複議機關管轄;
(6)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可申請的期限。
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應當在知道被申請人行政行爲作出之日起60日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3、申請的方式。
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採取書面形式申請的主要是填寫行政複議申請書,口頭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會當場記錄申請人相關資訊,申請人可以不必擔心。
(二)、受理
1.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會在5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將以書面告知申請人;
2.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他們會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
(三)、審理
在具體審理複議案件中,以有關機關的通知爲準,按時參加複議,積極配合調查。
注意:
1、審理期間具體行政行爲的效力
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行政複議期間原具體行政行爲不停止執行。但是,《行政複議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1)被申請人認爲需要停止執行的;
(2)行政複議機關認爲需要停止執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爲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2、審理期間可以撤回複議申請
在複議申請受理之後、行政複議決定作出之前,申請人基於某種考慮主動要求撤回複議申請的,經向行政複議機關說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的,行政複議終止。
(四)、決定
一般情況下,行政複議機關會在自受理行政複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60日的除外。要是情況複雜的,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綜合上面所說的,申請行政複議只能針對於行政決定不服纔會實施的行爲,如果已經提出了行政訴訟,那麼就不能再申請行政複議,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辦理,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權益不受到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