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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中斷的條件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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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140條的規定,中斷訴訟時效的事由包括提起訴訟(起訴)、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請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承諾)這些事由區別於中止訴訟時效的事由,都是依當事人主觀意志而實施的行爲。訴訟時效的目的是促使權利人行使請求權,消除權利義務關係的不穩定狀態,從而訴訟時效進行的條件是權利人不行使權利,如果當事人透過實施這些行爲,使權利義務關係重新明確,則訴訟時效已無繼續計算的意義,當然應予以中斷。

訴訟時效中斷的條件是什麼

1.起訴,即權利人依訴訟程序主張權利,請求人民法院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起訴行爲是權利人透過人民法院向義務人行使權利的方式,故訴訟時效因此而中斷,並從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時重新起算;

2.請求這裏指權利人直接向義務人作出請求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這一行爲是權利人在訴訟程序外向義務人行使請求權改變了不行使請求權的狀態,故應中斷訴訟時效;

3.認諾即義務人在訴訟時效進行中直接向權利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基於義務人認諾所承擔的義務,使雙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重新得以明確,訴訟時效自此中斷,並即時重新起算認諾的方式有多種多樣,包括部分清償、請求延期給付、支付利息、提供履行擔保等。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爲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後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