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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的執行期限是多久

刑事訴訟律師解答 閱讀(2.37W)

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當事人均爲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必須在法律文書生效後六個月內申請執行;如果當事人均爲公民或其中一方爲公民的,必須在法律文書生效後一年內申請執行。申請執行期限,從規定履行期限的最後一日起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零三條 期間以時、日、月計算。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計算在期間以內;計算法定期間時,應當將路途上的時間扣除;期間的最後一日爲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爲期間屆滿日期。但對於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在押期間,應當至期間屆滿之日爲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在押期限。當事人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而耽誤期限,依法申請繼續進行應當在期限屆滿以前完成的訴訟活動,人民法院查證屬實後,應當裁定準許。以月計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某日爲一個月,如本月1日收案至下一個月1日、本月最後一日至下一個月最後一日爲一個月的審理期限;半月一律按15日計算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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