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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三十三條〔故意毀壞財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造成公私財物損失5000元以上的爲數額較大;3萬元以上爲數額巨大。
2、毀壞公私財物3次以上的;
3、糾集3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
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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