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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場所擺放遊戲機可能構成開設賭場罪嗎

可能。
娛樂場所擺放遊戲機,如果表現爲聚衆賭博、以賭博爲業和開設、經營賭場的行爲,則可能構成開設賭場罪。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2014年3月26日發佈的《關於辦理利用賭博機開設賭場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
設定具有退幣、退分、退鋼珠等賭博功能的電子遊戲設施設備,並以現金、有價證券等貴重款物作爲獎品,或者以回購獎品方式給予他人現金、有價證券等貴重款物組織賭博活動的,應當認定爲《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行爲。
開設賭場罪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萬面表現爲聚衆賭博、以賭博爲業和開設、經營賭場的行爲。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爲一般主體,只要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並且以營利爲目的。即行爲人聚衆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一貫參加賭博,是爲了獲取錢財,而不是爲了消遣、娛樂。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賭博罪】以營利爲目的,聚衆賭博或者以賭博爲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組織參與國(境)外賭博罪】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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