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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造並傳播期貨交易虛假資訊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

編造並傳播期貨交易虛假資訊罪的犯罪構成有:
1、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包括單位,又包括個人;
2、在客觀方面表現爲編造了虛假的資訊並且加以傳播的行爲;
3、客體是侵犯了國家有關證券、期貨交易的管理制度;
4、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
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期貨交易的虛假資訊,擾亂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 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資訊或者僞造、變造、銷燬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編造並傳播期貨交易虛假資訊罪的犯罪構成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