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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檢察院作出的決定,有權予以撤銷或者變更;發現下級人民檢察院辦理的案件有錯誤的,有權指令下級人民檢察院予以糾正。下級人民檢察院對上級人民檢察院的決定應當執行。如果認爲有錯誤的,應當在執行的同時向上級人民檢察院報告。《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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