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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公共財物的行爲可能會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爲。若行爲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1、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2、毀壞公私財物三次以上的;3、糾集三人以上公然毀壞公私財物的;4、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條《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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