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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制的期限,爲三個月以上二年以下,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2、拘役的期限,爲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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