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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舉報濫用職權

發現濫用職權的,當事人可以向有關部門進行投訴,構成犯罪的,有關部門應當進行立案偵查。
濫用職權,是指行政機關行使職權實施具體行政行爲的過程中,故意違背法定目的,背離基本法理,造成後果顯失公正,而應予以撤銷的違法行政行爲。其構成要件有:
1、行政機關擁有該項職權。
2、以故意爲要件。
3、出於非法目的。非法目的是濫用職權的誘發原因,如果沒有非法目的存在,便不會有濫用職權發生
4、後果顯失公正。濫用羈束裁量權是對法律規範明示的違反,後果顯失公正自不待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爲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爲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如何舉報濫用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