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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犯罪如何處理

我國針對單位犯罪的處罰遵循以雙罰製爲主,以單罰製爲輔的處罰原則,表現在一方面對單位處罰金;另一方面對相關人員判處刑罰。在這裏需要注意的是單位犯罪的一般處罰和不以單位犯罪處罰的特殊情形。
單位犯罪的一般處罰有:
1、原則上雙罰制:對單位判處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
2、雙罰例外時,單罰:即僅對單位的直接負責人員判處刑罰。
3、對犯罪單位本身判處刑罰:只能判處罰金刑。
不以單位犯罪處罰的特殊情形有:
1、個人爲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打着單位的幌子,行個人犯罪之實)——單位本身不具有合法性。
2、公司、企業、事業單位設立後,以實施犯罪爲主要活動的。單位本身雖具有合法性,但主要是實施犯罪活動。
3、盜用單位名義實施犯罪,違法所得由實施犯罪的個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關自然人犯罪的規定定罪處罰。此種情形下,利益並沒有歸單位所有,因此,不成立單位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條
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實施的危害社會的行爲,法律規定爲單位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一條
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單位犯罪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