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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幕交易怎麼認定

監管機構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以下情形之一,且被處罰人不能作出合理說明或者提供證據排除其存在利用內幕資訊從事相關證券交易活動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被訴處罰決定認定的內幕交易行爲成立:
(一)證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證券交易內幕資訊知情人,進行了與該內幕資訊有關的證券交易活動;
(二)證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的內幕資訊知情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有密切關係的人,其證券交易活動與該內幕資訊基本吻合;
(三)因履行工作職責知悉上述內幕資訊並進行了與該資訊有關的證券交易活動;
(四)非法獲取內幕資訊,並進行了與該內幕資訊有關的證券交易活動;
(五)內幕資訊公開前與內幕資訊知情人或知曉該內幕資訊的人聯絡、接觸,其證券交易活動與內幕資訊高度吻合。
《證券法》第七十三條
《證券法》第七十四條
《證券法》第七十五條

內幕交易怎麼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