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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尋釁滋事行爲,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法定最高刑爲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經過十年。《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爲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爲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爲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爲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爲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覈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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