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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設賭場罪從犯怎麼判

以營利爲目的,聚衆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爲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所謂“以賭博爲業”,是指以賭博爲常業,即以賭博所得爲生活或者揮霍的主要來源的行爲。本條犯罪,只要以營利爲目的,實施“聚衆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爲業”其中一種行爲,即可構成犯罪。

開設賭場罪從犯怎麼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賭博罪】以營利爲目的,聚衆賭博或者以賭博爲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14]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