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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權的一年和五年要怎麼判斷

1年是指知道這個事實後1年內必須行使的撤銷權,不然作廢。5年是指有5年的時間來知道這些債務人的主觀惡意和客觀行爲。如果5年之內還沒有發現債務人有諸如放棄債權、無償贈與、明顯低價轉讓財產等行爲,那麼只要過了5年,就無權行使撤銷權。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條規定: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爲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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