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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解釋見證人存在什麼問題

刑事訴訟法解釋見證人存在的問題:
1、初具雛形的強制見證模式弊端凸顯。
2、見證人的法律地位不明確。
3、見證人權利義務尚屬法律空白。
4、違反見證程序證據的效力不明。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七條,下列人員不得擔任刑事訴訟活動的見證人: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應辨別能力或者不能正確表達的人;
(二)與案件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
(三)行使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訴訟職權的公安、司法機關的工作人員或者其聘用的人員。由於客觀原因無法由符合條件的人員擔任見證人的,應當在筆錄材料中註明情況,並對相關活動進行錄像。

刑事訴訟法解釋見證人存在什麼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