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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是告訴才處理嗎

刑事自訴 閱讀(8.64K)

一、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是告訴才處理嗎?

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是告訴才處理嗎

不是,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是公訴案件,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1、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

4、侵佔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二、 生產銷售假冒僞劣產品罪量刑標準是什麼?

我國《刑法》第140條規定,犯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銷售金額5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20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處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50萬元以上不滿200萬元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200萬元以上的,處15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銷售金額50%以上2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的區別是什麼?

刑事訴訟法中的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雖然都是刑事案件,但二者之間是有嚴格區別的,主要是:

(一)案件來源不同。公訴案件是由國家公訴機關即人民檢察院提起的;而自訴案件是由被犯罪行爲侵害的公民、個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監護人、近親屬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的。

(二)犯罪性質和危害程度不同。

(三)審查程序不同。與庭審方式改革相適應,現行刑事訴訟法弱化了公訴案件進行庭前審查的實體內容,基本上實行程序性審查,即審查只要符合“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事實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複印件或照片的”,人民法院就應當決定開庭審判,審查的主體是負責該案審理的審判組織成員;而自訴案件則應經二次審查,第一次是立案前的程序審查,審查是否符合立案標準,根據立、審分立的原則,審查的主體應是專門審查立案的人員。第二次審查是開庭前的實體審查,審查是否符合“犯罪事實清楚,有足夠證據”這一開庭審理的必備條件,符合開庭審理條件的應轉到開庭審理程序,不符合開庭審理條件的,應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裁定駁回起訴,審查的主體是負責該案審理的審判組織人員。

(四)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不完全相同。

(五)當事人的訴訟地位不同。自訴案件中的被害人是自訴人,居原告地位,而公訴案件中公訴機關(人民檢察院)居原告地位,被害人則處於證人地位。

(六)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的時間不同。

(七)舉證責任不同。

(八)刑罰處罰的輕重不同。自訴案件的刑罰處罰,一般都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而公訴案件的刑罰處罰可達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直至死刑。

(九)案件的可分性特點不同。

(十)審理期限的要求不同。

在生產銷售假冒僞劣產品的案件當中,可能有些商家已經私下和消費者達成了和解協議,可是,這種行爲在已經構成犯罪人的情況下,即便是消費者不追究法律責任,公訴方也一定會按照生產銷售僞劣產品罪提起公訴的,因爲這種行爲影響到的不是個別消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