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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的抗訴可以由當事人向檢察院提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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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的抗訴可以由當事人向檢察院提出嗎?

一、刑事訴訟中的抗訴可以由當事人向檢察院提出嗎?

刑事訴訟中的抗訴可以由當事人向檢察院提出,刑事抗訴是可以有效監督人民檢察院的審判結果的方式,當對審判的結存在質疑的時候也可以提起抗訴。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是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起抗訴的。

二、刑事抗訴法定理由有哪些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認爲有抗訴必要,依法提出抗訴:

1、人民法院採信自行收集的證據,未經庭審證即作爲裁判的根據,導致裁判錯誤的。

2、人民法院不採納公訴人庭前收集並經庭審質證的有效證據,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決無罪或改變事實認定,造成錯誤裁判的。

3、人民法院審判活動嚴重違反法定訴訟程序,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的過程中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等行爲,影響公正裁判的。

4、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或者適用法律錯誤,量刑雖然未致畸輕畸重,但社會影響惡劣的。

5、因重要事實、法定情節認定錯誤而導致錯誤裁判,或者因判決、裁定認定犯罪性質錯誤,可能對司法實踐產生不良效應的。

三、刑事訴訟中對抗訴是如何規定的

抗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認爲確有錯誤時,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審理要求的訴訟活動。在我國,抗訴是法律授予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行使的一項法律監督權。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爲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第二百一十八條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

第二百一十九條 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爲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爲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雖然我國刑事訴訟法等法律並沒有規定當事人不能向司法機關提出抗訴請求,但是在司法實際中,更多的情形都是由司法機關提出的該請求,這主要是由於非法律工作者是不能及時的發現一審過程中,或者是一審的結果存在過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