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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親屬的證言有效嗎

刑事訴訟 閱讀(6.5K)

刑事案件中親屬的證言有效嗎

在刑事案件中,檢察機關指控犯罪人的犯罪事實需要有相關證據資料進行證明,而犯罪人的辯護人爲犯罪人進行辯護也應提供刑事辯護證據。刑事案件的證據包括證人證言,不過,刑事案件中親屬的證言有效嗎?本站小編將在下文中爲您做詳細解答。

一、刑事案件中親屬的證言有效嗎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發生刑事案件後,偵查機關往往要找犯罪嫌疑人親屬瞭解情況。有些案件,只有親屬瞭解情況。親屬的證言當然有證據效力。

有人說:“親屬的證言法律效力低於其他人的證言。”這種說法沒有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爲定案的根據。

親屬的證言與其他證據相吻合,就相信親屬的。其他人的證言與其他證據相吻合就相信其他人的。

只有證言,沒有其他證據支援的,不論證人是不是犯罪嫌疑人的親屬,都沒有證據效力。

證言必須與案件有相關性。比如某男子因搶劫罪被起訴。被告人的母親說:“這孩子從小聽話,不打架、不罵人。搶劫的人不可能是他。”這種話就沒有證據效力。

如果母親說:“案發那天我兒子去廣州出差還沒有回來。”而且還有廣州接待單位的證明。這份證言就有效力。

舉例說明,一起聚衆鬥毆致死人命案,王小波涉嫌故意傷害致死罪被起訴。證據是在打架那天晚上有同夥聽到有人喊王小波的名字。王小波的女友的證言是:“那天夜裏王小波一直和我在一起。”法庭認爲,女友與王小波有利害關係,其證言不予採納。王小波被判有期徒刑10年。二審法院認爲,打架鬥毆那天夜晚,只有人聽到有人喊“小波”,沒有人確實看到王小波在場。王小波女友的證言應當採信。判處王小波無罪。

二、如何收集刑事案件的證據

收集證據是指公安司法機關和律師爲了證明特定的案件事實,按照法律規定的範圍和程序,收集證據和證據材料的法律活動。

收集證據是運用證據的首要工作,是分析研究案情的前提和先決條件,是判斷、認定案件事實的基礎。沒有調查就沒有發言權,更沒有決定權和處理權。只有把收集證據工作做好,才能爲審查證據、運用證據認定案件事實提供充分可靠的證據材料。如果沒有把收集證據的工作做好,缺少必要的證據材料,所謂運用證據來查明案件事實就是一句空話。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不進一步重新去收集證據,仍然是無法查明案件事實的。

所以,收集證據對於運用證據查明案件事實,是一項很重要的基礎工作。

收集證據的目的,是爲了如實地反映案件事實的本來面目。查明案件的事實真相,在取得充分、確實的證據基礎上,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犯罪,犯什麼罪,作出正確的結論。

收集證據的大量工作是在偵查階段進行的,收集證據是偵查工作的主要任務。

但是,在起訴、審判階段,如果認爲證據不夠充分、確實,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也需要調查收集證據。

收集證據的範圍是廣泛的,凡是與案件事實有關的各種證據都要注意收集。應當根據具體案件的不同特點,抓住關鍵性問題,去收集與案件有關的各種證據。

刑事案件中親屬的證言有效嗎?某些情況下是有效的。不管什麼類型的案件,在訴訟時,當事人對證據的提供決定着當事人能否勝訴。而在刑事訴訟中,刑事案件的證據能決定犯罪嫌疑人將被判的刑罰處罰。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湛江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