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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公安機關移送管轄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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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公安機關移送管轄程序是什麼?

一、刑訴法公安機關移送管轄程序是什麼?

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羣衆扭送或者違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受理,製作受案登記表,並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1、對屬於本單位管轄範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2、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但不屬於本單位管轄的,應當在受理後的二十四小時內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處理,並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

3、對不屬於公安機關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書面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關主管機關報案或者投案。

經立案偵查,認爲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屬於自己管轄或者需要由其他公安機關併案偵查的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製作移送案件通知書,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或者併案偵查的公安機關,並在移送案件後三日以內書面通知犯罪嫌疑人家屬。

二、刑事訴訟審判管轄包括哪幾種?

1、級別管轄

(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法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除外。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刑事案件:危害國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動案件;違法所得沒收案件;可能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進階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區、直轄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是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地域管轄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爲適宜的,可以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專門管轄。

(1)軍事法院管轄的是現役軍人和軍內在編職工的刑事案件;

(2)鐵路運輸法院管轄的是鐵路公安機關偵破的案件;

(3)森林法院管轄的是嚴重危害和破壞森林,違反森林法的犯罪案件以及所轄林區職權範圍內的一切刑事案件。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接到羣衆報案,要先看是否在自己的管轄範圍內,不是的話,要經過負責人批准,製作移送管轄書,將案件交給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同時,還要告知報案人。當然,如果是比較嚴重的犯罪,即使沒有管轄權,爲了儘快的逮捕嫌疑人,公安機關也可以先立案偵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