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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法送達規定是什麼?

刑事訴訟 閱讀(3.28W)

刑訴法送達規定是什麼?

在現在的社會中,越來越多的案件發生在我們身邊,而關於刑訴法送達規定是什麼?這樣的問題,平時都是我們不去關注的,而現在,因爲社會的發展,導致了我們需要更多的學習,要我們學到老活到老這樣的一個態度,不然高速發展的社會會很快的將我們淘汰下去。現在我來具體講一下這個問題;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

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內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判前,先期公告宣判的時間和地點,傳喚當事人並通知公訴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判決宣告後,應當立即送達判決書。

《刑訴法》第一百零三條期間以時、日、月計算。

期間開始的時和日不算在期間以內。

法定期間不包括路途上的時間。上訴狀或者其他檔案在期滿前已經交郵的,不算過期。

期間的最後一日爲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爲期滿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間,應當至期滿之日爲止,不得因節假日而延長。

《高法解釋》第一百六十五條以月計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爲一個月。期限起算日爲本月最後一日的,至下月最後一日爲一個月。下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最後一日爲一個月。半個月一律按十五日計算。

《刑訴法》第一百零四條當事人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而耽誤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五日以內,可以申請繼續進行應當在期滿以前完成的訴訟活動。

前款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關於送達對象的規定

刑事訴訟文書送達,是指公安司法機關按照法定程序和方法將訴訟檔案送交收件人的訴訟活動。送達訴訟文書必須有送達回證。送達的方式包括直接送達、留置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轉交送達等。

送達對象:

判決書應當送達人民檢察院、當事人、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並可以送達被告人的近親屬。判決生效後,還應當送達被告人的所在單位或者原戶籍地的公安派出所,或者被告單位的註冊登記機關。

我國的刑訴法{第八十一條送達傳票、通知書和其他訴訟檔案應當交給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負責人員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絕接收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時候,送達人可以邀請他的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到場,說明情況,把檔案留在他的住處,在送達證上記明拒絕的事由、送達的日期,由送達人簽名,即認爲已經送達。

沒有送達家屬的義務。

根據刑事訴訟法送達期限的規定,在案件審結之後,需要做出判決書,在案件審理結束之後的半個月內,需要將判決書寄送至辯護人以及當事人等,沒有將判決書寄送給家屬的規定。在送達之後,接收人需要簽字,對於沒喲理由但拒不簽收的,視爲已經送達。

根據刑事訴訟法送達期限的規定,在案件審結之後,需要做出判決書,在案件審理結束之後的半個月內,需要將判決書寄送至辯護人以及當事人等,沒有將判決書寄送給家屬的規定。在送達之後,接收人需要簽字,對於沒喲理由但拒不簽收的,視爲已經送達。

1、直接送達

即公安司法機關派員將訴訟檔案直接交給收件人。

如果收件人本人不在,由他的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負責收件的人員代收。

2、留置送達

含義: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絕接收或者拒絕簽名、蓋章時,送達人可以邀請他的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註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將訴訟文書留在收件人、代收人的住處或者單位;也可以把訴訟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處,並採用拍照、錄像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爲送達。

例外:對於法院調解書的送達,不能採取留置送達的方式。

如果收件人拒絕接收,則應當視爲調解無效,需要進行判決。

3、委託送達

指承辦案件的公安司法機關委託收件人所在地的公安司法機關代爲送達的方式。

4、郵寄送達

指承辦案件的公安司法機關在直接送達有困難的情況下,透過郵局將訴訟文書、送達回證用掛號信郵寄給收件人的送達方式。

5、轉交送達

含義:指承辦案件的公安司法機關將訴訟文書交收件人所在機關、單位代收後再轉給收件人的送達方式。

通常適用於軍人、正在服刑的犯人和正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

在知道了刑訴法送達規定什麼的問題之後,我們就要明白多學習,勤學習這樣態度,應該在我們的生活習慣中具備。學習雖然不能讓我們走在社會的最前沿,但是一直都在學習是可以保證我們不被社會所淘汰的。儘管是一些比較冷門的一些知識問題。我們也應該有一個熱情的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