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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刑事抗訴後裁判是否生效

刑事訴訟 閱讀(1.54W)

檢察院刑事抗訴後裁判是否生效

一、檢察院刑事抗訴後裁判是否生效?

不生效,《刑事訴訟法》第217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爲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據此,抗訴是人民檢察院發現或者認爲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提請審判機關依法重新審理並予以糾正的訴訟行爲。抗訴通常分爲對一審未生效裁判的抗訴和對生效裁判的抗訴兩種,前者也叫上訴審程序的抗訴,後者也叫再審程序的抗訴。《刑事訴訟法》第181條所指的是對一審未生效判決、裁定的抗訴。

有權對一審未生效判決、裁定抗訴的機關,是一審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

二、抗訴提起的條件

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根據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確有錯誤的民事、行政判決、裁定,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同級人民法院再審時,提出抗訴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

人民檢察院對人民法院就訴訟費負擔的裁定提出抗訴,沒有法律依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違反法律、法規規定":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主要證據不足;

(二)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

(三)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判;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情形。

對於檢察院刑事抗訴的相關認定情況,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處理,特別是對於相關情況的處理上,應當堅持按照上述條件來進行認定,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纔可以提出合法抗訴行爲,否則是不只可以進行抗訴處理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